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领导人员的管理工作,确保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等各项任务的完成,根据国防科工委和总装备部联合制定的《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科工法[2003]1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由国防科工委负责管理的重点实验室领导人员。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领导人员是指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重点实验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重点实验室主任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含国家有关部门,各军兵种,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国防科大,有关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国防科工委所属各单位等,下同)提名并按规定程序报国防科工委批准聘任。
重点实验室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有关部门和单位批准聘任,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的职责是:
(一)围绕国防科技战略目标和武器装备技术的发展趋势,结合本重点实验室的优势和特色,组织制定明确的近、中、远期研究目标。
(二)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及人才培养工作,加强科研作风建设,建立结构比较合理的科研队伍。
(三)组织科研成果的管理,定期对外发布成果信息,积极促进成果的推广应用。
(四)组织建立年度总结报告和统计信息报表制度,保证实验室相关统计数据、资料的真实性。
(五)组织建立重点实验室安全保密制度,加强安全保卫保密的管理,确保实验和涉密信息的安全。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负责对上述有关工作进行组织和落实。
第三章 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领导人员任职的基本原则和条件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
第八条 根据重点实验室工作特点,重点实验室领导人员一般还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和资格:
(一)具有全局观念,能够从国防科技和武器装备发展的大局出发,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完成工作任务。
(二)熟悉国家对重点实验室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度等,并能严格按规定办事。
(三)掌握相关技术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较系统、扎实的专业知识,在本技术领域有一定知名度。
(四)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协调和管理能力。
(五)重点实验室主任一般应具有工程或科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六)新聘任的重点实验室主任,其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在任期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免职工作,在国防科工委党组领导下,由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会同委内有关业务司局具体承办。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免实行聘任制。任期3年,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免程序是:
(一)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国防科工委报送任免提名请示(一式三份),并附以下材料:
1、被提名人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三份);
2、被提名人考察材料(一式一份);
3、被提名人《干部履历表》(一式一份,干部部门审核盖章);
4、被提名人2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二)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会同委内有关业务司局审核上报材料,并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商后,组织考核。考核方式根据被提名人选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司长办公会讨论提出任免职意见。
(四)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将任免职意见送主管委领导审批。
(五)以国防科工委文件下发重点实验室主任聘用任职的批复。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条 对重点实验室领导人员的考核一般应结合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对照重点实验室领导人员职责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会同委内有关业务司局共同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作为重点实验室领导人员继续任职或免职的依据。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连续6个月不在岗的(如出国等),重点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上报,并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调整人选。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领导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时,由聘任部门或单位根据情况作出通报批评或免职处理:
(一)对重点实验室管理不善,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完不成任务,或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二)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规章制度,造成恶劣影响,经帮助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不履行岗位职责,造成恶劣政治与社会影响的。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领导人员的奖励按国防科工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国防科工委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