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第一个段落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国家公派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选派办法

发布时间:2023-04-28浏览次数:89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选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科研机构或学科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的要求选派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着眼于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竞争的拔尖创新人才。


第二章选派计划

第三条  学院按照研究生院每年下达的推荐名额数确定当年选派名额。

第四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留学期限、资助期限为6-24个月。

第五条  重点支持博士研究生前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开展联合培养研究工作。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可通过所在研究所、实验室、课题组或个人自行联系国外留学单位派出;亦可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教育、科研机构合作协议派出。

重点支持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通过国内外导师间已有的科研合作项目/协议赴国外学习。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七条  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学成后回国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八条  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良好的学术作风,综合素质高,学习成绩优秀,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第九条  正式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以申请截止时间为准),且为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读学生(定向生除外)。

第十条  正式申请时应为我校三年级(本博连读四年级)及以下博士研究生。博士三年级研究生(本博连读四年级研究生)申请的留学期限不能超过18个月。

第十一条  外语水平须符合申请当年《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派简章》中规定的外语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人系涉密人员的,须办理脱密手续后方可进行申请。

第十三条  原则上每位博士生导师每年最多可推荐两位本人指导的博士研究生申请本项目。


第四章选拔及评审办法

第十四条  通过个人申请、导师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选拔。

评审方式及流程如下:

第一步:申请人网上报名;

第二步:申请人提交材料至学院教学秘书;54日前,将材料发送至ymz@hit.edu.cn

第三步:学院将收齐申请材料并交至研究生院;研究生院统一审核申请人是否具有报名资格、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确定并公布获得参加校内评审资格学生名单;

第四步:学院评审。学院组织评审专家,专家组由学院分管研究生培养院长、副书记及各学科博士生导师组成,参评学生导师回避,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评审以答辩方式进行,申请人需准备3分钟PPT,进行个人陈述,陈述后,专家组成员进行提问;答辩结束后,专家组对申报学生进行打分排序,并按照研究生院分配的指标确定推荐人选,按学科排序,评审专家针对个人情况分别填写《校内评审专家意见表》;评审结果需在院(系)内公示5天。

研究生院汇总各院(系)评审及公示结果,在校内公示3天。

通过校内评审的学生不允许变更留学国别及留学单位,否则按放弃公派申请资格处理。

第十五条  正式报名

1. 通过校内评审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须在国家留学基金委及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并按照《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申请材料及说明(国内申请人用)》及校内正式申请通知要求准备申请材料、提交学院审核。

2. 学院收齐材料后,将对申请人的资格、综合素质、发展潜力、出国留学必要性、学习计划可行性、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出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并将申请材料统一提交至研究生院。

3. 研究生院在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将书面公函、推荐人选名单及申请材料统一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十六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于申请当年7月末公布录取结果,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查询。

第十七条  派出、国外管理、回国、违约赔偿及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教外留〔200746号)和学校《哈尔滨工业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研院发[2018]56 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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