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以学生为中心,学生学习与发展成效驱动”的教育理念,充分保障学生权益,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规范建筑学院内本科生专业选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筑学院专业类包括建筑学、智慧建筑与建造、城乡规划、风景园林、环境设计、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数字媒体技术、数字媒体艺术8个主修专业。
第三条 本细则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哈尔滨工业大学本科生专业选择管理办法》(校本教务[2020]19 号)由建筑学院教学委员会制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专业选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则与程序,并做到政策透明、结果透明。
第五条 智慧人居工科试验班录取的学生,在建筑学、智慧建筑与建造、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数字媒体技术6个专业中依学生志愿专业任选。民族班定向录取在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的学生不参加专业分流。
第六条 文史类(包括建筑类和设计学类)录取的学生,依据各专业接收人数,按照“学生志愿申报,学分绩排序优先,辅以笔试、面试考核”的原则进行专业分流。
第七条 智慧人居工科试验班内各专业接收人数不设上限;建筑类(文史)内各专业接收人数上限为计划招生人数的140%,设计学类(文史)内各专业接收人数上限为计划招生人数的120%。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成立专业选择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学院党委书记、教学副院长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考核专家组和监督组。工作组由各专业负责人和教学秘书组成;监督组由学院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各教工党支部书记组成;考核专家组组长由学院教学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第四章 实施办法
第九条专业选择工作在第二学年秋季学期结束前启动并完成专业选择确认工作。第十条 学生根据专业选择工作要求,填报专业选择志愿,智慧人居工科试验班学生填报一个专业志愿,文史类学生填报两个专业志愿。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录取时对学生专业(方向)选择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专业选择工作启动后学生填报专业志愿,并将学生志愿填报情况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学生专业选择结束后,结果由“专业选择领导小组”公示3天,并报本科生院复核。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在专业选择工作全部流程中,学生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应向“专业选择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材料,由专业选择领导小组核实、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2021级本科生,由建筑学院教学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建筑学院
2021年7月30日